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 李明聰法定代理人 李惠詩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被上訴人 捷迅郵控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治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萬6923元,其中請求職災補償之原領工資31萬9802元之部分,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規定之適用,故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65元(計算式:5130元÷2=2565元),其餘主張之職災補償包括醫療費用44萬2763元、殘廢補償45萬1080元,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之住院期間看護費13萬3100元、交通費5814元、勞動能力喪失之損害102萬4364元及精神慰撫金60萬元,合計265萬7121元之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001元,以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4萬3566元(計算式:2565+41001=43566),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