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歐大慶即髮秀仕瞬型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宇婕間職業災害補償金及延長工時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7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30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