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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1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洪麗雯律師被 告 蕭世玩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被 告 吳敏慧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張巧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802號侵占等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事實,業經原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雖以104年度偵字第1380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經原告提起再議中。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筱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