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 告 林佳萱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被 告 鐿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億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9日上午10時20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5號原 告 林佳萱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被 告 鐿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億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9日上午10時20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