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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 磊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詩穎上 訴 人 吳慶雄

吳少墉吳秉豐吳婉榛吳素鈺吳芳蕾被 上 訴人 徐宇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416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837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