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 訴 人 磊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詩穎上 訴 人 吳慶雄
吳少墉吳秉豐吳婉榛吳素鈺吳芳蕾被 上 訴人 徐宇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1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06年10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前開程式欠缺,該項裁定業於106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固於106 年10月11日具狀補正上訴聲明,然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