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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琪泰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永財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1號民國105年2月18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