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抗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抗字第41號抗 告 人 王新鼎相 對 人 王惠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改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三年度監宣字第七四四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事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所示原審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貳、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間相約女兒、女婿欲至臺中探視母親即受監護宣告人王賈慧玲,女兒事先電話告知卻遭相對人漫罵,拒絕接受。相對人對外稱不願見抗告人,抗告人前往探視,將刁難、羞辱,甚至報警處理。相對人拒絕讓抗告人探視母親,卻謊稱是抗告人拒絕探視。

二、每於母親住院至臺中探視,均遭相對人挑釁、咒罵,甚至攻擊,為免事端,抗告人始要相對人至高雄會同提款,避免紛爭。

三、當時父親癌末住安寧病房,抗告人獨自照顧父親,已焦頭爛額,此時相對人自願將母親接回臺中照顧同住,詎帶回母親後,即提起本件訴訟及侵占告訴。

四、相對人詢問仲介公司外勞薪資及費用倘伊不願支付,抗告人也不支付,由誰支付,仲介公司鍾小姐告知依法令規定,由原始申請雇主支付。仲介公司告知實情並洽商解決之道,若重新申辦巧遇印尼過年,短期四個月內無法到任,抗告人告知鍾小姐重新申辦不可能,也不願耽誤母親照顧需求,故偽嚇相對人,要鍾小姐告知相對人抗告人要求撤件,意在教育相對人為人不可如此猖狂,相對人緊張拜託鍾小姐要求抗告人不要撤件,抗告人提出條件外勞引入至臺中時,立刻申辦變更雇主爲相對人,並要求相對人當面承諾簽名為憑,順利引進外勞。證人王小玲證稱「連外勞申請到期,他都撤銷」,顯爲不實指控。

五、抗告人同意由相對人擔任母親監護人,惟母親財產清冊,應包括父親定存及抗告人之前交付予相對人之九十二萬元。

六、原審採用相對人不實陳述及證人王小玲、王偉露不實證詞爲裁判依據,無法茍同。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參、相對人則以:

一、自相對人於一百零二年九月間將母親接回照顧後,抗告人除母親病危經通知前往醫院探視外,未曾聞問探視。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相對人接到外甥女來電,因工作與之另約五月一日探視,卻未得到回應,並無刁難情事。

二、抗告人將父母積蓄領光後即不聞不問,相對人爲職業婦女,又要照顧母親,傳簡訊請抗告人探視母親時,順便蓋章領款,詎抗告人反要相對人至高雄才蓋章,事後開庭始得知要監督款項。母親住院時,抗告人先拿紙張丟相對人,又出腳踹人,相對人本能防衛,何來攻擊。

三、多年前,雙親囑咐再三不願至養老院,至醫院探視父親時,抗告人又說到外勞到期後,就要送去養老院,相對人等不同意,要接回卻遭抗告人拒絕,且不准探視,直至抗告人領出父母存款二百六十二萬元,才肯讓相對人接回父母。

四、外籍看護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要離境,抗告人直至同年六月十八日始傳簡訊告知要取消外籍看護申請文件,以後自行負責,當下相對人立即電請仲介公司不要撤件,之後申請人即改爲相對人。申請需要三個月才能核准,空窗期間,母親病重,安危堪慮,抗告人可曾想過?又抗告人曾拿繩子丟母親,要母親去上吊自殺,又吼母親說為何不跳樓,父親亦遭抗告人羞辱。

五、抗告人所交付予相對人之九十二萬元爲母親拿錢給抗告人投資之本利,於八十八年間母親交代抗告人將錢交付給相對人以作為相對人之嫁妝。故該筆款項爲母親贈與相對人,不應列入母親財產清冊。

肆、查:抗告人僅徒執前詞,提起抗告,但並未提出足以推翻原審認定之有利事證,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審酌卷內所有事證後,認原審參酌證人王小玲、王偉露之證詞、受監護宣告人存款帳戶自其受監護宣告後,即無領出款項紀錄,及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與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訪視報告內容後,認由抗告人及相對人共同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未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據而改定由相對人單獨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並同時指定王小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抗告人徒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審裁定有所違誤或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王靜秋

法 官 涂秀玲法 官 唐敏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及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一千元,並需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日期: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