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即程序 監理人 楊銷樺律師關 係 人即受輔助宣告人 張陳碧連輔 助 人 張季珍
陳張梅蘭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受輔助宣告人張陳碧連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3 年度監宣第767 號家事裁定,選任為受輔助宣告人張陳碧連之程序監理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請求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 元至3 萬8,000 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1 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關係人張季珍、陳張梅蘭、張傑源、林張季鳳就聲請人本件得請求之報酬金額,於文到10日表示意見,渠等均於104 年5 月4 日收受通知,但本院迄未接獲任何回覆,有送達證書及本件聲請案卷可憑。而本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按之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之收費標準,及卷附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計算表,本院綜合上開各情後,認酌給聲請人報酬5,000 元,應屬合理,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