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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家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8號

104年度家聲字第11號104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吳僑生(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

吳健生(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吳海生(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吳心慈(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吳琳生(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吳滄生(即俞慧美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張慧羚

張瑞青兼 共 同代 理 人 張瑞謙相 對 人 張婉婷

林月娌代 理 人 邢建緯律師複 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一○四年十月一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吳建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健生」。

理 由

一、按家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日期:201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