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周宛儀兼法定代理人 蔡文玲共 同代 理 人 莊慶洲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宏壹間請求給付扶養費及改定親權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14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聲請人蔡文玲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新臺幣203萬元,應徵費用新臺幣2,000元,另請求改定親權行使負擔事件,則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共應徵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