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963號反 請 求聲 請 人 鄭安晴兼 法 定代 理 人 紀慧汝共 同代 理 人 王朝璋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志信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聲請人鄭安晴部分,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紀慧汝部分,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用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請求履行婚前協議(給付家庭生活費用)部分,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