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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78號原 告 許吳好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被 告 許玉柱

許水錦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被 告 許水仙

許水滿許美玲許鈞凱許琬琪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彩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水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家上字第83號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民事訴訟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家上字第83號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日期:201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