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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78號原 告 許吳好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被 告 許玉柱

許水錦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被 告 許水仙

許水滿許美玲許鈞凱許琬琪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彩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水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家上字第83號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於105 年5 月17日裁定命在該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民事訴訟確定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家上字第8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可資佐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日期: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