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61號原告 即反請求被告 黃啟順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李佳珣律師被告 即反請求原告 謝佩真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