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 告 何茂良
張俊雄林金紗尤月女何瓊枝黃坤旺黃坤鴻黃瑞斌黃淑卿黃淑鑾何英仁何炩宜柯何蕙焄上開十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孟君被 告 何瑞煌
何瑞俊何瑞昌范揚岳范揚春范揚君范淑華何幸蓉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61號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61號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