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小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蔡永朗被 上訴人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經訴外人林厚佑、林欣穎另案對之以係由無召集權人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之原因事實,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不存在等之訴,該案件正以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繫屬於本院審理中,因被上訴人是否合法成立於本件亦攸關本訴當事人能力之程序要件審認,為免本件與該另案就被上訴人是否為合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一事認定歧異為由,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76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民事事件,經本院於104年7月15日判決訴外人林厚佑、林欣穎全部敗訴,該2人雖於法定期間內對之提起上訴,惟因其等未依本院裁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9月10日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等情,經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認本件民事事件已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