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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小上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小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陳長宏被 上訴人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276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276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準此,本院於104 年6 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法 官 田雅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