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14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宏暉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妲蒂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複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陳嘉文律師張繼圃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崴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雅倫訴訟代理人 莊翊弘
劉喜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紀岳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反訴原告勝訴部分,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肆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壹、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宏暉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為原告或反訴被告)原起訴聲明:「被告崴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下稱為被告或反訴原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867,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4年12月31日具狀變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87,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揭規定,自應准許之。
貳、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如有本訴存在,被告對於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之間有牽連關係者,原則上即得提起反訴。查本件因兩造間有工程糾紛,原告起訴對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於訴訟過程中,被告亦因該工程認為其依約及不完全給付,得對原告請求瑕疵修繕費用及損害賠償,另對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並以上開得請求債權金額與原告得請求債權金額主張抵銷,是兩造請求存在牽連關係,依據上開規定,被告提起本件反訴,洵屬適法,自應准許之。
乙、實體事項:
壹、本訴兩造主張: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15日簽定工程合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本訴被告將其向訴外人小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熊公司)承攬,工程名稱大熊藏鋒,工程地點位於彰化縣員林鎮,其中水電工程(下稱系爭水電工程)轉由本訴原告承攬施作,工程總價新台幣(下同)1300萬元。反訴被告僅給付工程款858萬元,尚有工程款442萬元未給付予本訴原告。另系爭工程尚有追加工程,大公(即公共設施)部分:公共弱電箱五只計10萬元、噴灌配合配管施工16萬元、公共景觀燈迴路到MP盤電線25萬元,共50萬元。原證五所示追加工程322,875元,原證六所示追加工程145,110元。合計被告積欠原告工程款5,387,985元。
㈡原告就付款比例表項次10部分,開關箱、電錶箱及整線均
已施作完成;項次11衛浴設備安裝部分,已施作馬桶水箱預埋、蓮蓬頭銅器預埋;項次13送水部分,僅剩下水錶尚未安裝,其餘部分原告已施作完成,水量測試亦已完成均無掉磅之情形產生,代表水路、水線設施均屬正常而無漏水情形發生;項次14送電部分:僅剩下電錶尚未安裝,其餘部分原告均業已施作完成,且電力測試業已完成。項次15驗收部分:尚未完成;項次16交屋部分:尚未完成。然由小熊公司104年9月份工程估驗計價單所載「已完成百分比」達69.9%,是原告施作部分最少已達全部水電工程69.9%。
㈢被告於104年7月29日、9月1日所寄發存證信函均表示依系
爭契約第28條「解除」契約,被告事後表示解約「即為終止契約」,此與存證信函表示不符;又解除與終止契約法律效果不同,系爭契約僅有「解約權」之約定,原告所謂「解除即為終止契約」顯然與法不合,被告未舉證證明其有何解除契約事由,被告所為解除契約之表示於法無據,,況系爭契約為繼續性承攬契約,另依民法第494條規定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是被告解除系爭契約應屬無效。而被告迄今未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主張系爭契約已終止,顯無理由。被告主張原告未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5條約定履行,辯稱原告未配合營造工作天內完成工作,亦未依照工程水電圖面正確施工、施工品質顯然不佳等語,然系爭契約就「營造工作天內完成」並無規定,被告就本案施作工期及表定完成日先行舉證說明。又被告所提工程進度會議就各工項定有完成期限,是原告於該項日期前完成即可;況小熊公司並未反應原告施工進度嚴重落後致工程延宕,另由小熊公司工程估驗計價單所載「已完成百分比」達69.9%,是被告抗辯原告延滯工期顯非屬實;被告指稱原告非法雇用外勞,卻因無翻譯人員導致溝通困難等語,惟原告並無聘僱外勞,且被告所提照片未見該外勞有施工情形。又被告稱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原告應選派富有工程經驗之監工人員常駐工地管理施工事宜……」,然原告有指派林界宏及林家豪2人至工地現場監工,雖被告辯稱該2人監工時間僅「少數零星時間」,甚至「在結構體施作後即幾乎未曾到工地」,然系爭契約既未對「常駐」有明確定義,被告亦未就其監工時間未達「常駐」舉證說明。綜此,原告並無違反系爭契約,亦未停止工作,被告依系爭契約第28條解除系爭契約,亦無理由。
㈣被告主張原告施作瑕疵部分,雖提出照片為證,然原告就
該照片仍存疑,被告應就原告施作不符水電施工圖說舉證說明。又被告所稱水管未通、電線被掩蓋等情形,亦有可能係其他另施作人員所為,況工程慣例習於最後工程階段時,始進行全面收尾及完善,然本案因被告突然行使契約中之解約權,導致原告根本無法再為進場施作,該等瑕疵應非可歸責於原告。另原告於104年9月9日遭被告強制退出工地現場時,亦針對當時整體施工狀況拍攝有現場照片123張,均可證明原告針對所稱堵塞處業已加以清理,且相關管線、電路亦有整理完備。被告所稱車戶部分應接110V,原告誤接為220V,然依水電圖所示為220V,原告施作並無瑕疵。
㈤追加工程大公(公共設施)部分,係指公共弱電箱、噴灌
配合配管施工材料及工資、公共景觀燈迴路到MP盤電線材料及工資等3項,合計50萬元;被告雖稱大公部分為系爭契約範圍,然被告所提施工圖為全區平面圖,並非施工用之細部設計藍圖,且被告交付圖面畫紅線或藍線方係水電配置,而公共設施部分並無紅線或藍線,是該平面圖並無公共設施之水電配置,又依付款比例表所載工項均為室內,公共設施並不包含在內,顯見公共設施並不包含在原契約範圍內,應屬追加工程。
㈥原證5、原證6追加工項,被告雖辯稱為依系爭契約以書面
協議,然被告已向原告表示需配合大熊公司要求,且原告就原證5、原證6追加工項已事先告知被告法代之配偶,此經證人林家豪證述明確。又被告於104年8月26日與原告就水電工程進度開會討論,雖被告稱係因原告央求借款而以此作為交換條件等語抗辯,惟實係被告欲追加項目,並要求原告就追加項目全部先行自行出資施工,待工程結束後再併予結算,然原告已履遭被告要求額外施作非契約範圍內之工項,甚至部分工料亦未向原告請款自行吸收,原告不堪被告不斷增加要求,故而針對其中較大金額部分要求必須以追加工程計算並提出報價單,此由被告所提被證十二記載「借支」而非「借款」,且被告104年7月15日現金支出傳票上記載「本工程預支一式」,可證被告於104年6月30日、104年7月15日所匯款項係原證五及原證六之追加工程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87,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㈠原告尚未完成系爭契約所載全部工項,原告就付款比例表
項次10「開關箱整線及插座、開關切」、11「衛浴設備安裝」、13「送水」、14「送電」、15「交屋」、16「保固」均未完成,另原告施作部分亦有甚多瑕疵,被告給付原告858萬元,已超過原告施作部分之工程款,且系爭契約業經被告終止,原告自不得再請求被告付款。至原告所辯「衛浴設備安裝」已施作馬桶水箱預埋、蓮蓬頭銅器預埋,然上開部分屬給水部分的配合工程(如同合約書付款比例第8項,此部分被告已付款完成),係混凝土灌漿前、後設備配合所需之預埋管路工程,並非付款比例表第11項之衛浴設備,付款比例表11「衛浴設備安裝」係指分離式馬桶、壁掛式小便斗、櫃上面盆、暖風機及淋浴龍頭等可以直接目視之衛浴設備。又原告辯稱「送水」部分僅剩下水錶尚未安裝,其餘工項原告均業已施作完成,水量測試亦已完成均無掉磅之情形產生,代表水路設施均屬正常而無漏水情形發生,然水量測試實屬付款比例表第8項給水測試、第9項排水測試,被告雖尚未驗收但已付款與原告,送水第一道程序即「向自來水公司提出用水申請」原告既未施作,自未開挖管路,原告就此工項確實未施作。原告主張其施作至少達69.9%,惟系爭契約係於104年7月31日終止,此後原告僅修補部分瑕疵,並無繼續施工,又被告自104年8月已另找第三人施工,而原告所稱大熊公司104年9月份工程估驗計價單所載69.9%,係被告另找第三人施工後之進度,而非全由原告施作之進度,原告施作應僅有66%。
㈡原告已領款部分有瑕疵及未施作完成(如附表):
⒈穿線部分:穿線未整理完成、弱電幹線未施作、弱電箱
製錶箱系統不通、浴室排風位置錯誤、防盜不通、全區室內至守衛室MP盤線未查完整、浴室排風電源不通、全區錶箱品質不佳、IC管路不通、露台壁燈未穿線及管路阻塞未處理、花台線路位置錯誤、弱電箱至水表箱管路不通、浴室排風管及電線未施作、浴室排風罩未施作、4路開關迴路及模組系統不正確、全區屋頂電源線出線口未做防水、V出線口錯誤拉至T線、資訊線未施作、電源線未處理。
⒉給水測試部分:施工不良阻塞、次浴室給水不通未處理、主浴室給水不通未處理、守衛室水塔未進場。
⒊排水測試部分:排水未抹平、吊管汙水排水未施作完成
、後露台排水不通、排水口未延長及封蓋、吊架補強施作不良、露台排水管阻塞、前露台排水不通、屋頂排水系統施工品質不良、花台排水被泥作蓋住、廚房排風罩未做、給水、排水管另料未處理、吊管預留管洞太大、吊管施工後地板未清理、全區吊管預留管位置錯誤施工後未處理、冷氣套管未清理、台電管路及挑水滴灌管路未施作。
⒋開關箱整線部分:開關箱線路未整理完成、插座位置結
線盒未清理、BOX結線盒未清理、1F車庫插座被蓋住、1F客廳插座被蓋住、全區開關箱盤內線路未整理完○○○區○○○○○路錯誤電源110V接220V、電源施工錯誤、線路錯誤未處理、車庫僅施作220V未施作110V。
⒌滴灌管路測試部分:定時自動噴水系統管路尚未完成、
滴灌漏水未處理原告已領款部分有如附表所示諸多瑕疵及未完成,屬不完全給付,因原告已離場,致被告需自行雇工及購入材料修補瑕疵,因此支出修繕款達0000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全部工程款,顯屬無據。
㈢原告僱用外籍勞工施工,卻提不出外籍勞工在台工作合法
證明及水電施工能力証明,且外籍勞工施作品質惡劣。又依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乙方(原告)監工員:乙方應選派富有工程經驗之監工人員常駐工地管理施工事宜,並接受其指導」原告雖曾指派監工人員林界宏、林家豪輪流至現場監工,然該2人於結構體施作中一個月間僅到工地1、2次,主要結構體施作後幾乎未曾到工地,原告任由不熟諳專有名稱的外勞施工,致施工品質惡劣。原告就系爭契約工項工作能力薄弱,任意停止工作,經被告於104年5月22日、104年6月15日、104年7月18日、104年8月26日工程會議中催告,原告仍無法如期進行,原告已不能如期竣工,被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終止系爭契約。被告於104年7月29日以存證信函向原告為系爭契約第28條終止契約之表示,經原告於104年7月31日收受,系爭契約已於104年7月31日終止;被告復於104年9月1日以存證信函對被告為系爭契約第28條終止系爭契約之表示。兩造於104年8月26日開會討論工程,係因被告央求向原告借款,而當時工程進度已有延遲,且瑕疵百出,被告急需追趕進度並改善瑕疵,因此約定如原告將104年8月26日會議紀錄所載事項修補完成,被告便同意支借款項,並非同意原告就系爭契約繼續履行,然原告未於期限內修補完成,原告並自104年9月1日完全撤離工地,故系爭契約確於104年7月31日終止。又系爭契約第28條用語雖為被告之「解約權」,然該條所約定法律效果係向將來失效,並非溯及失效,該條款「解約權」實為契約終止,被告於存證信函中向原告表示依系爭契約第28條解約,即係依該條款終止系爭契約。
㈣原告主張追加大公部分工程款50萬元,及追加工程款4679
85元部分,被告否認之。原告所稱大公部分係包含在原合約範圍內,系爭契約第5條工程範圍第2點載明「依工程水電圖面正確施行」,而被告交付原告工程水電圖面本已包括公共設施部分;原告所稱被告已給付25萬元,此係原告向被告借貸,並非被告另行給付大公部分之工程款。另原證5、原證6報價單係原告自行繕打制作,並非系爭契約內容,亦非系爭契約工程範圍,此係原告應業主小熊公司要求逕行施作,但原告未以書面與被告協議,不符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工程變更」約定。況小熊公司就此部分核定工程款為136,000元,扣除原告未將工地整理打掃清潔之組工費3,900元,小熊公司發給被告追加工程款係132,100元,縱認原告可向被告請款,至多為132,100元。
㈤倘認原告得於本訴得請求被告給付款項,被告亦請求被告
給付系爭工程施作瑕疵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共2,968,784元,並請求被告清償借款328,950元,被告以上開債權與原告得求之金額抵銷,原告自無從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兩造主張:
一、反訴原告主張:㈠反訴被告於103年間向反訴原告借款18,950元,以支付點
工、便當錢及尾牙餐款;另反訴被告分別於104年6月30日月、104年7月15日向反訴原告借款6萬元、25萬元,反訴被告積欠反訴原告借款共328,950元,反訴原告依借貸契約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如反訴被告否認為借款,則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
㈡系爭契約已終止,因反訴被告承攬工作瑕疵,故反訴被告
超領承攬報酬,應屬不當得利。又反訴被告應交付反訴原告無瑕疵之工作物,且應負保固之責,然反訴被告遲延修補瑕疵,且拒絕修補瑕疵,致反訴原告修補工作物支出之損害,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另反訴被告承攬工作物有嚴重瑕疵,且經反訴原告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則反訴被告應賠償反訴原告修補瑕疵及未完成部分之支出。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領取工程款後,未依約施工,且施作有諸多瑕疵,反訴被告已領款部分有如被證32所示瑕疵及未完成事項共133項(如附表),經反訴原告催告修繕及施作,反訴被告仍未修繕或完成,反訴原告另請第三人修繕及施作所支出金額已達3,289,915元。又反訴原告所提出反訴被告已領款未施作及瑕疵如附表所示共133項,經本院囑託臺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下稱臺中市水電工會)鑑定,該工會鑑定所需施作及修繕費用達3,589,650元,是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968,784元,自屬有據。反訴被告稱臺中市水電工會至現場勘查時未通知其到場,然臺中市水電工會亦未通知反訴原告,是反訴原告亦未到場;另臺中市水電工會原通知繳納之鑑定費用,因反訴原告難以負擔,乃商請臺中市水電工會酌減,此有利於減輕兩造訴訟費用,自無不妥。爰依清償借款、民法第179條、第227條、第493條第3項、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請擇一為反訴原告勝訴之判決。並為反訴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000000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答辯:㈠反訴原告請求清償借款328,950元,此與本訴訴訟標的及
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此部分反訴不合法。反訴原告主張瑕疵修補部分,應由反訴原告就工作物有瑕疵須修補部分,負證證明。
㈡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必須定相當期限催告通知承攬人進
行修補,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定作人方得自行修補後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反訴原告就其所舉瑕疵未逐一定期催告反訴被告修補,反訴原告於其書狀中表示尚在清查瑕疵中,亦證反訴原告並未定期催告反訴被告修補。又反訴原告主張104年5月22日、104年6月15日、104年7月18日、104年8月26日工程會議時,催告反訴被告修繕瑕疵,反訴被告逾期未修繕,反訴原告以此解除系爭契約,惟系爭契約為繼續性承攬契約,依民法第494條規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是被告解除系爭契約不生效力,系爭契約既未生解除之效果,則反訴原告所為請求自無理由。反訴原告以上開會議紀錄主張反訴被告未確實完工,然系爭工程進度落後是否可歸責於反訴被告,反訴原告未提出相關工程進度表或期程表以供核對,亦未提出反訴被告未於會議紀錄所載施工期限完成之證據,且無證據證明反訴被告拒絕修補瑕疵。反訴被告均在反訴原告及小熊公司監督下施工,若未按期施作或拒絕修繕,反訴原告怎可能向小熊公司順利請款,顯見反訴原告所述不實,其請求顯無理由。
㈢臺中市水電工會因反訴原告有支付鑑定費用,而僅將鑑定
日期通知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並未支付鑑定費用,即刻意未將鑑定日期通知反訴被告及訴訟代理人,致反訴被告及訴訟代理人不知鑑定日期,無從參與鑑定過程,顯見該工會非立於公正立場,故該工會所作鑑定報告,礙難採憑。況反訴原告鑑定費用竟可議價減少近2分之1,足見該工會報價有疑義,是該工會於鑑定報告所計費用,亦不具備客觀性,礙難採憑。另反訴原告主張浴室排風口位置瑕疵部分,經證人張火義證稱交付藍曬圖上無標示浴室排風的高度位置,係依大熊公司現場指示統一高度,大熊公司係對反訴原告指示等語。反訴原告提出藍曬圖既未標示浴室排風口高度位置,且大熊營造係對反訴原告指示,而非對反訴被告指示,縱反訴被告施作浴室排風口位置有誤,亦可能係大熊公司指示錯誤,或反訴原告指示錯誤,系爭鑑定報告卻未慮及此,逕認是反訴被告施作錯誤等語;附表編號34、35、36、37資訊線部分,經證人林旭淵證稱其有拉線等語,惟該系爭鑑定報告僅依反訴原告所提供照片逕認此部分亦應由反訴被告負責;附表編號46、47、48、49、50、51、52部分,亦經證人林旭淵、林家豪均證稱有施作,惟系爭鑑定報告僅依反訴原告所提供照片即逕認此部分亦應由反訴被告負責;又1個工數可施作數個工項,系爭鑑定報告以每個工項單獨計算工數,認為1個工數就僅能施作1個工項,實不甚合理,且系爭鑑定報告所鑑定之修繕費用為3,589,650元,竟較反訴原告實際支出修繕費用3,297,734元,高出近30萬。系爭鑑定報告有上開瑕疵,故系爭鑑定報告礙難採憑。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回;如受不利益判決,反訴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於102年12月15日簽定系爭契約,由被告將其向大熊
公司承攬,工程地點位於彰化縣○○鎮○○段,工程名稱大熊藏鋒,其中水電工程(註:範圍是否包含大公部分,兩造有爭執),轉由原告承攬施作,工程總價1300萬元。
㈡兩造約定原告承攬範圍係依工程水電圖正確施工。
㈢本訴原告已受領系爭工程款858萬元(不包括借款328 950元)。
㈣原告向被告借款328950元。
㈤原告就系爭工程衛浴設備及衛浴設備配件均未安裝。
㈥系爭工程中插座及開關切、送水、送電、驗收、交屋均未施作。
㈦依大熊公司104年9月20日工程估驗計價單所示,水電工程已完成比例為百分之69.9。
㈧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乙方(原告)有左列各項之一者,
甲方(被告)得解除本契約,甲方因此而受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如乙方無力賠償,應由保證人賠償之。A.乙方違背本契約有重大過失。B.乙方工作能力薄弱,任意停止工作,或作輟無常,進行停滯有事實者,甲方認為不能如期竣工時。依據前項解除契約時,已完成工程部分經檢查合格者,為甲方所有,甲方應按契約單價於十五日內支付乙方承包金額。
二、爭點:㈠本訴部分:
⒈系爭契約第28條所約定「解除權」是否為終止契約之效
力?⒉系爭契約是否經被告終止?⒊原告就系爭工程已施作比例為何?被告依約定工程款
1300萬元,應給付原告工程款為何?⒋大公部分水電工程是否屬原告原承攬範圍?或係追加工
程?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442萬元、大公追加工程款50
萬元、追加工程款217,985元,有無理由?㈡反訴部分:
⒈反訴被告已施作部分有無瑕疵?該瑕疵修復費用為何?
反訴原告是否需逐項通知反訴被告修繕?⒉就反訴被告已領款部分施作瑕疵即未施作完全,反訴原
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費用2,968,784元,有無理由?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㈠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系爭工程,承攬
總價為1300萬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契約書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至26頁),原告此部分主張堪認為真實。
㈡系爭契約業經被告終止:
⒈被告辯稱已依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終止系爭契約,原告雖稱系爭契約第28條文字為「解約」,並非終止等語。
然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乙方(即原告)有左列各項之一者,甲方(即被告)得解除本契約,甲方因此而受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如乙方無力賠償,應由保證人賠償之。A.乙方違背本契約有重大過失。B.乙方工作能力薄弱,任意停止工作,或作輟無常,進行停滯有事實者,甲方認為不能如期竣工時。依據前項解除契約時,已完成工程部分經檢查合格者,為甲方所有,甲方應按契約單價於十五日內支付乙方承包金額。」系爭契約第28條用語雖為「解除本契約」,然第2項約定解除契約後,原告已施作完成經檢查合格者,為被告所有,被告應按契約單價支付原告承包金額,足見系爭契約第28條所約定之效果為向將來失效,並非使系爭契約溯及失效,是系爭契約第28條之法律效果實為終止。
⒉被告於104年7月29日、104年9月1日分別以存證信函向
原告表示行使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之權利,即為終止系爭契約,有存證信函2份在卷可證(見本院第一卷第136至138、141至142頁)。然被告於104年7月29日向原告為行使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之終止權後,兩造復於104年8月26日會同小熊公司召開水電工程進度會議,同意由原告依系爭契約繼續施作系爭工程,此有工程會議紀錄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第一卷第135頁),足見兩造於104年8月26日有繼續依系爭契約履行之意思。被告雖稱該次會議係要求原告在104年8月31日完成會議紀錄所載10點工作後,被告始同意借支給原告,並非同意依系爭契約繼續履行之意,然「被告同意借支」僅係被告同意另行借款予原告,兩造就會議紀錄所載10點事項既未另行約定工程款,且該會記錄所載工項,被告仍係依系爭契約約定要求原告履行,足見兩造確係繼續履行系爭契約。
⒊惟原告於104年8月31日仍未完成104年8月26日會議紀錄所載工項,業據證人即大熊公司工地主任張火義證稱:
104年8月26日的會議,宏暉公司(即原告)的人員有簽名,表示他們同意討論結論,104年8月26日的會議紀錄記載現場工地需要水電技術人員監工,是表示之前沒有派,後來沒有改善,104年8月26日會議紀錄內容1到10項宏暉公司沒有做到,所以才列那10項要求宏暉公司在104年8月31日要完成,宏暉公司在104年8月31日只有第
4、5、7、10項有完成,但第4、5、7、10項有些沒做好,比如說漏水或是線路沒有接好,其餘都沒有完成等語(見本院第二卷第103頁)。足見原告就104年8月26日會議紀錄中第1項全區吊管、第2項全區景觀燈需連接至守衛室MP盤及功能測試完成、第3項關關箱內整理線路及開關箱面板全部完成、第6項弱電面板需通風安裝完成、第8項現場工地需有水電技術人員監工管理、第10項廚房排風罩全區全部完成等,均未依被告及業主大熊公司要求期限內完成。又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乙方應選派富有工程經驗之監工人員常駐工地管理施工事宜,並接受其指導。而常駐工地即表示於施工期間每日均需至工地管理施工事宜,原告辯稱系爭契約就「常駐」未約定需每日在工地,實不足採。原告既未依系爭契約第11條派監工人員常駐工地,且未能按被告及業主大熊公司要求限內求完成會議紀錄工項,自有系爭契約第28條所約定違背本契約有重大過失,及不能如期竣工之情事。是被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對原告終止系爭契約,而被告於104年9月1日以存證信函對原告表示依系爭契約第28條約定終止系爭契約,並經原告於104年9月4日收受,有該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41至143頁),且原告亦表示於104年9月7日退出系爭工程,故系爭契約業於104年9月4日終止。
㈢原告施作比例及得請款金額:
⒈原告主張已完成系爭工程,此為被告所否認,應由原告
就其完成部分舉證證明。原告自承系爭付款比例表項次15驗收、16交屋均未施作(見本院卷第二卷第133頁),另原告亦自承系爭付款比例表項次10「開關箱整線、插座、開關切」、11「衛浴設備安裝」、13「送水」、14「送電」驗收均未全部施作完畢(見本院第二卷第132至133頁),是原告主張其已完成系爭工程,尚難採信。
⒉系爭契約係於104年9月4日終止,兩造於104年8月26日
仍進行施工進度會議,要求原告進行系爭工程,原告亦有繼續施行之情形,已據證人即大熊公司工地主任張火義證稱:宏暉公司在104年8月31日就104年8月26日會議紀錄有第4、5、7、10項完成,但沒有做好,比如說漏水或是線路沒有接好等語(見本院第二卷第103頁),足見原告於104年8月31日仍有繼續施工,而依大熊公司104年9月20日工程估驗計價單,水電工程已完成比例為
69.9%,足見系爭工程於104年9月20日前已完成69.9%,原告雖於104年9月7日退出系爭工程,然被告既未舉證上開估驗計價單所示完成工程部分,何部分係由被告另行雇工完成,自應認原告就系爭工程已施作69.9%。
⒊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
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原告於被告終止系爭工程前既已施作69.9%,按系爭工程總工程款1300萬元比例計算,原告得請求工程款為9,087,000元(計算式:1300萬元×0.699=0000000元),扣除被告已給付工程款858萬元,原告就其已施作部分,尚得請求工程款507,000元(被告修繕瑕疵及未施作完全部分另行計算)。
㈣追加工程部分:
⒈大公部分:原告主張大公(公共設施)部分,屬系爭契
約範圍以外之追加工程,此為被告所否認。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工程範圍:1.包含所有工資及材料。2.依工程水電圖面正確施工。」等語(見本院第一卷第9頁)。而證人即大熊公司工地主任張火義證稱:大熊公司發包給被告是總價承包,包含大公、附屬設施、建物都是被告承包的,大熊公司交給被告的施工圖,有包含公共設施的圖,被告交給原告的施工圖就是大熊公司交給被告的施工圖等語(見本院第二卷第104頁)。被告既將其所承包水電工程全部轉包予原告,自包括公共設施之水電工程,大熊公司交付被告施工圖包含公共設施部分,而被告交付原告之施工圖亦與大熊公司施工圖相同,是被告交予原告之施工圖自包括公共設施部分,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系爭工程範圍自包括公共設施部分。況兩造於104年8月26日會議紀錄,被告要求原告需施作第2項全區景觀燈需連接至守衛室MP盤及功能測試完成,此即屬公共設施部分,若此非原契約範圍,原告怎可能同意施作,且需於104年8月31日前完成。是原告主張大公部係追加工程,並向原告請求追加工程款50萬元,即無足採。
⒉原證5、6追加工程部分:被告就此非系爭契約範圍,且
原告確有施作,均不爭執。被告僅辯稱此係原告應業主大熊公司要求施作與被告無關,亦不符系爭契約第16條第1項「工程變更」要式等語。查被告主張上開追加工程部分業經業主大熊公司給付追加工程款136,000元,有工程估驗計價單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第一卷第146頁),被告既未將此追加工程款退回大熊公司,顯見被告同意原告施作此部分追加工程。另原告主張原證5所示追加工程322,875元,原證6所示追加工程145,110元,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僅提出原告自行製作之報價單為證(見本院第一卷第32、33頁),原告主張上開工程款既無證據足證,難認原告主張此部分工程款為322,875元及145,110元。而此追加工程被告不否認業主大熊公司核定為136,000元,堪認此部分追加工程款為136,000元,是原告就此部分得請求被告給付136,000元。
㈤原告對被告之債權,經被告主張抵銷而消滅:
原告得請求系爭契約工程款507,000元及追加工程款136,000元,合計643,000元。惟因可歸責於原告施作瑕疵及未完成部分,致被告支出修補費用,被告可請求原告賠償及不當得利2,968,784元(詳如後述),另被告請求原告清償借款328,950元,被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3,297,734元(0000000元+328950元=3,297,734元),經被告於643,000元之範圍內與原告得請求金額抵銷,原告對被告之債權已消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為無理由。
㈥綜上,原告依系爭契約得請求被告給付507,000元,追加
工程得請求被告給付136,000元,合計643,000元。經被告以依不完全給付請求原告賠償2,968,784元,及依清償借款請求原告給付328,950元,上開請求債權以643,000元與原告得請求債權抵銷後,原告對被告之債權已消滅,是原告於本訴請求被告給付5,387,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請求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二、反訴部分:㈠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施作部分有如附表所示113項瑕疵
或未施作完成,業據反訴原告提出照片為證(見第一卷第263至276頁、第三卷第45至50、74至87頁),並有經證人即大熊公司工地主任張火義簽名之施工日報表117紙為證(見本院第二卷第163至270頁、第三卷第39至44、73頁);又上開113項瑕疵經本院囑託臺中市水電裝置業職業工會鑑定,該工會派員至現場實地勘查,就附表113項逐項進行核對,經由現場勘查施作痕跡、路線新舊、所提供照片資料及藍曬圖等各方面交叉查驗下,根據水電施工慣例做出附表所列1至133項說明及估算修繕費用,經臺中市水電工會現場查驗除第61、62、75項無從判斷外,其餘均認反訴被告施作確有瑕疵及未施作完成,有鑑定報告在卷可證(見外放鑑定報告),是附表所列113項,除第61、62、75項外,其餘部分反訴被告確有施作瑕疵或未施作完成之情形。
㈡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已領款部分,因反訴被告施作瑕疵
及施作未完成,因需修繕及檢查後補作已支出費用共3,289,915元,業據反訴原告提出估價單、報價單、付款清單、統一發票為證(見本院第一卷第278至297頁、第二卷第113至117頁、第三卷第51至53、70至72頁);又反訴被告施作如附表所示經鑑定有瑕疵及施作未完成部分,經臺中市水電工會鑑定所需費用達3,589,650元,足見反訴原告所主張瑕疵修繕及補作費用,並未高於一般水電工程費用,應屬可採。
㈢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
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同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同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民法第495條第1項所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不同之訴訟標的。即定作人於一請求權不存在時,非不得另依他請求權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本件上訴人係依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乃請求權之競合。上訴人雖因其未定期催告不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然如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即承攬人)之事由而致工作物有瑕疵,上訴人尚得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參照)。查反訴被告已領款部分有附表所示瑕疵及未完全事項(第61、62、75項除外),反訴被告為系爭工程承攬人,其施作工程有瑕疵及未施作完全事項存在;且由鑑定報告說明欄所示,該等事項屬可歸責於反訴被告事由所致,是反訴被告就其施作之瑕疵,自有可歸責事由。反訴原告就反訴被告已領款部分施作有瑕疵或未施作完成,經反訴原告分別於104年5月22日、104年6月15日、104年7月18日、104年8月26日工程會議中催告反訴被告,有會議紀錄4紙在卷可證(見本院第一卷第132至135頁),足見反訴原告已催告反訴被告履行瑕疵修繕及補作之義務,反訴被告仍遲延未給付,反訴被告自得請求反訴被告賠償修繕費用。另反訴被告已依系爭付款比例表領取工程款部分,仍有部分未施作完成,系爭契約既經反訴原告終止,反訴被告該附表所示未施作完成部分,即屬不當得利,反訴原告得按補作完成所需費用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反訴原告修繕及檢查後補充施作,已支出費用為3,289,915元,縱扣除鑑定無瑕疵如附表編號61、62、75項次,反訴原告所主張上開部分全部費用90,128元(13601+920+71380+4227=90128,見本院地卷第三卷第151、152頁),仍高於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2,968,784元。再者,反訴原告上開修繕及補充施作費用無法完全區分,是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未施作完成)及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瑕疵修繕)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968,784元,應屬有據。
㈣反訴被告雖以臺中市水電工會至現場時未通知其到場,僅
以反訴原告提出照片為據,未參考證人林旭淵、林家豪證述內容,指摘鑑定報告不足採。惟臺中市水電工會經本院囑託鑑定後,係自行前往系爭工程現場,經大熊公司同意後進入勘查,除臺中市水電工會人員外,反訴原告並未陪同前往,此有同意書1紙及現場勘查照片在卷可證(見外放鑑定報告);另臺中市水電工會並非僅依反訴原告提出照片認定,而係至現場詳細勘查現場施工痕跡,若現場施工痕跡無法佐證,如附表第61、62、75項,鑑定報告即以僅由照片無法判斷,而未認定該部分有瑕疵。反訴被告既未提出鑑定報告有何違反工程慣例之認定,僅以上開事項主張鑑定報告不足採,尚屬無據。
㈤清償借款部分: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是以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未約定清償期者,屬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契約,經貸款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借款人返還借款,起訴狀繕本送達後發生催告之效果,再經過一個月之相當期限,應認此未定期限之消費借貸已經催告屆期。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借款328,950元,既為反訴被告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㈣),堪認反訴被告確有向反訴原告借得328,950元,又兩造未約定清償期,依法第478條規定,貸與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反訴原告以反訴起訴狀送達反訴被告後發生催告之效果,經反訴被告於104年11月30日收受(見本院卷第153頁),再經1個月後,此未定期限之消費借貸已經催告屆期,是反訴原告依清償借款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8,950元,即屬有據。
㈥綜上,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民法第227條規定得請求被
告給付2,968,784元,另依清償借款得請求被告給付328,950元,合計3,297,734元(0000000元+328950元=0000000元)。經反訴原告以其中643,000元範圍內與反訴被告得請求金額抵銷,反訴原告尚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654,734元(0000000-000000元=0000000)。是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於2,654,734元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
㈦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為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反訴原告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金額,經與本訴原告得請求金額抵銷後,僅餘請求不當得利及不完全給付2,654,734元,此屬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自104年12月1日起(即反訴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見本院第一卷第15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屬有據。
㈧綜上,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及不完全給付請求反訴被告給
付2,968,784元,依消費借貸請求反訴被告給付328,950元,雖屬有據,然經反訴原告於本訴中以643,000元與反訴被告之債權抵銷後,反訴原告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金額為2,654,734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是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654,734元,及自10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㈨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執行及免予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於反訴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附表:
┌──┬──────┬─────────────────────────────────────┐│編號│工程階段付款│被告主張原告已領款未施作及已施工瑕疵狀況 ││ │比例表項次 │ │├──┼──────┼─────────────────────────────────────┤│1 │7 │全區1-5F穿越未整理完成。 │├──┼──────┼─────────────────────────────────────┤│2 │7 │全區弱電幹線未施作。 │├──┼──────┼─────────────────────────────────────┤│3 │7 │全區1-5F穿越未整理完成。 │├──┼──────┼─────────────────────────────────────┤│4 │7 │弱電幹線未施作。 │├──┼──────┼─────────────────────────────────────┤│5 │2-6;7 │B1弱電箱製錶箱系統管路不通。 │├──┼──────┼─────────────────────────────────────┤│6 │2-6;7 │B5浴室排風位置錯誤離地面240公分,正確高度為離地面180公分。 │├──┼──────┼─────────────────────────────────────┤│7 │2-6;7 │A6浴室排風位置錯誤離地面240公分,正確高度為離地面180公分。 │├──┼──────┼─────────────────────────────────────┤│8 │2-6;7 │A1 2F防盜管路不通,而由甲方處理。 │├──┼──────┼─────────────────────────────────────┤│9 │7 │A、B、C全區室內至守衛室MP盤線路未查完整。 │├──┼──────┼─────────────────────────────────────┤│10 │2-6;7 │A5 1F浴室排風電源管路不通。 │├──┼──────┼─────────────────────────────────────┤│11 │10 │全區錶箱品質不佳。 │├──┼──────┼─────────────────────────────────────┤│12 │2,7 │A2 1F IC管路不通 │├──┼──────┼─────────────────────────────────────┤│13 │2-6;7 │全區3F露臺壁燈未穿線及管路阻塞未處理。 │├──┼──────┼─────────────────────────────────────┤│14 │2-6;7 │○○○區○○○○○路位置錯誤,2F花台甲方已處理,A○○○區○○○○○路未整理。 │├──┼──────┼─────────────────────────────────────┤│15 │9 │施工後場地未整理。 │├──┼──────┼─────────────────────────────────────┤│16 │2,7 │B8弱電箱至水表箱管路不通。 │├──┼──────┼─────────────────────────────────────┤│17 │2,7 │A1 1F浴室排風管及電線未施作。 │├──┼──────┼─────────────────────────────────────┤│18 │2,7 │B3弱電箱至水表箱管路不通。 │├──┼──────┼─────────────────────────────────────┤│19 │3,7 │C2 2F浴室排風罩未施作。 │├──┼──────┼─────────────────────────────────────┤│20 │3,7 │C1 2F浴室排風罩未施作。 │├──┼──────┼─────────────────────────────────────┤│21 │3,7 │A1 2F線路不通。 │├──┼──────┼─────────────────────────────────────┤│22 │7 │B1 1F及2F 4路開關迴路及模組系統不正確。 │├──┼──────┼─────────────────────────────────────┤│23 │7 │全區1F-2F 4路開關迴路及模組系統不正確。 │├──┼──────┼─────────────────────────────────────┤│24 │5,7 │A6 4F防盜管路不通。 │├──┼──────┼─────────────────────────────────────┤│25 │4,7 │A3 3F浴室窗防盜管路不通。 │├──┼──────┼─────────────────────────────────────┤│26 │6,7 │全區屋頂電源線出線口未做防水。 │├──┼──────┼─────────────────────────────────────┤│27 │7 │全區1F V出線口錯誤拉至T線,電視線拉至電話線孔。 │├──┼──────┼─────────────────────────────────────┤│28 │3,7 │A,B,C全區抽油煙機電源未施作。 │├──┼──────┼─────────────────────────────────────┤│29 │2,7 │A1 2F露臺壁燈阻塞未拉線。 │├──┼──────┼─────────────────────────────────────┤│30 │7 │全區1F熱水區迴路、專插管路阻塞及線路未處理。 │├──┼──────┼─────────────────────────────────────┤│31 │7 │網球場及健身房水電配合工程未完成。 │├──┼──────┼─────────────────────────────────────┤│32 │7 │清算A1-A5線路,未測試燈具及插座迴路是否正確。 │├──┼──────┼─────────────────────────────────────┤│33 │2,7 │A3&A5 1F台爐火管路阻塞及線路未處理。 │├──┼──────┼─────────────────────────────────────┤│34 │7 │C區2-4F資訊線未施作。 │├──┼──────┼─────────────────────────────────────┤│35 │7 │C區2-4F資訊線未施作。 │├──┼──────┼─────────────────────────────────────┤│36 │7 │C區2-4F資訊線未施作。 │├──┼──────┼─────────────────────────────────────┤│37 │7 │C區2-4F資訊線未施作。 │├──┼──────┼─────────────────────────────────────┤│38 │7 │B2 RF-3F電源線未施作。 │├──┼──────┼─────────────────────────────────────┤│39 │7 │健身房配管施工未施作。 │├──┼──────┼─────────────────────────────────────┤│40 │7 │B6 1F車道5.5mm 220V線未拉。 │├──┼──────┼─────────────────────────────────────┤│41 │7 │B6 1F車道2.0mm 110V線未拉。 │├──┼──────┼─────────────────────────────────────┤│42 │7 │B6 1F廚房H:30cm 2.0mm 110V線未拉。 │├──┼──────┼─────────────────────────────────────┤│43 │7 │B6 1F廚房H:120cm 2.0mm 110V線未拉。 │├──┼──────┼─────────────────────────────────────┤│44 │7 │B6 1F廚房H:30cm 5.5mm 220V線未拉。 │├──┼──────┼─────────────────────────────────────┤│45 │7 │B9 1F廚房吧台電源5.5mm 220V線未拉。 │├──┼──────┼─────────────────────────────────────┤│46 │7 │C2 2F主臥C網路未施作。 │├──┼──────┼─────────────────────────────────────┤│47 │7 │A8 3F和室TV電視線未施作。 │├──┼──────┼─────────────────────────────────────┤│48 │7 │B3 4F前廳C網路線未施作。 │├──┼──────┼─────────────────────────────────────┤│49 │7 │B2 4F前廳CT網路線、電話線未施作。 │├──┼──────┼─────────────────────────────────────┤│50 │7 │B2 3F臥室C網路線未施作。 │├──┼──────┼─────────────────────────────────────┤│51 │7 │A8 2F次臥TV電視線未施作。 │├──┼──────┼─────────────────────────────────────┤│52 │7 │A8 2F主臥TV電視線未施作。 │├──┼──────┼─────────────────────────────────────┤│53 │7 │C2 1F廚房熱水器電源未施作。 │├──┼──────┼─────────────────────────────────────┤│54 │2,7 │B3 1F廁所電源線配管堵塞,未拉線。 │├──┼──────┼─────────────────────────────────────┤│55 │6,7 │C1 5F庭園220V電源,5F電力箱未配管至BOX,需借道4F電箱再上5FBOX 。 │├──┼──────┼─────────────────────────────────────┤│56 │7 │未拉C1 5F庭園220V電源,庭園220V電源。 │├──┼──────┼─────────────────────────────────────┤│57 │7 │C1 4F臥室電燈,電燈二路開關接錯。 │├──┼──────┼─────────────────────────────────────┤│58 │7 │C1 3F廁所戶外四迴路,未裝置NFB加載漏電。 │├──┼──────┼─────────────────────────────────────┤│59 │2-9 │未配合營造改裝臨時電、水裝置(錶箱) │├──┼──────┼─────────────────────────────────────┤│60 │8 │A1 2F凡而施工不良阻塞 │├──┼──────┼─────────────────────────────────────┤│61 │8 │A1 2F次浴室給水不通未處理。 │├──┼──────┼─────────────────────────────────────┤│62 │8 │A1 3F主浴室給水不通未處理。 │├──┼──────┼─────────────────────────────────────┤│63 │8 │未施作守衛室水塔。 │├──┼──────┼─────────────────────────────────────┤│64 │8 │未施作守衛室加壓馬達。 │├──┼──────┼─────────────────────────────────────┤│65 │8 │全區5F(屋突層)給水管及給水馬達未施作。 │├──┼──────┼─────────────────────────────────────┤│66 │8 │全區A、B、C區房頂安裝水塔及給水系統未施作。 │├──┼──────┼─────────────────────────────────────┤│67 │8 │水電未配合B區車道工程施工 │├──┼──────┼─────────────────────────────────────┤│68 │8 │全區1F自來水錶未施作完成 │├──┼──────┼─────────────────────────────────────┤│69 │8 │全區1F揚水馬達未施作完成 │├──┼──────┼─────────────────────────────────────┤│70 │9 │C區2F排水未抹平 │├──┼──────┼─────────────────────────────────────┤│71 │9 │C2&C3 1F吊管污水排水未施作完成。 │├──┼──────┼─────────────────────────────────────┤│72 │9 │C2&C3 1F吊管污水排水未施作完成。 │├──┼──────┼─────────────────────────────────────┤│73 │9 │A1 5F(屋突層)後露臺排水不通。 │├──┼──────┼─────────────────────────────────────┤│74 │9 │A區A1-A9排水口未延長及封蓋。 │├──┼──────┼─────────────────────────────────────┤│75 │9 │全區吊架補強施作不良。 │├──┼──────┼─────────────────────────────────────┤│76 │9 │B1 5F(屋突層)露臺排水管阻塞。 │├──┼──────┼─────────────────────────────────────┤│77 │9 │B2 4F前露臺排水不通。 │├──┼──────┼─────────────────────────────────────┤│78 │9 │B3 1F排水不通。 │├──┼──────┼─────────────────────────────────────┤│79 │9 │B1 2F露台排水阻塞。 │├──┼──────┼─────────────────────────────────────┤│80 │9 │施工後材料未清理髒亂。 │├──┼──────┼─────────────────────────────────────┤│81 │9 │A9 1F吊管污水排水未施作完成。 │├──┼──────┼─────────────────────────────────────┤│82 │9 │C2 1F吊管污水排水未施作完成。 │├──┼──────┼─────────────────────────────────────┤│83 │9 │A區A1-A9 5F露臺排水口未施作。 │├──┼──────┼─────────────────────────────────────┤│84 │9 │A區A1-A9屋頂排水系統施工品質不良。 │├──┼──────┼─────────────────────────────────────┤│85 │9 │A2 5F前露臺排水不通。 │├──┼──────┼─────────────────────────────────────┤│86 │9 │A6 2F花台排水被泥蓋住。 │├──┼──────┼─────────────────────────────────────┤│87 │6,9 │A1-A5 1F廚房排風罩未做。 │├──┼──────┼─────────────────────────────────────┤│88 │8,9 │給水,排水管另料未處理。 │├──┼──────┼─────────────────────────────────────┤│89 │9 │全區1F吊管未完成及未清理,施工品質不佳。 ││ │ │全區吊管預留管洞太大,需補水泥。 ││ │ │吊管施工後地板未清理。 ││ │ │全區吊管預留管位置錯誤施工後未處理。 ││ │ │B7 2F前露臺排水不通。 ││ ├──────┼─────────────────────────────────────┤│ │6 │B1 4F冷氣套管未清理。 │├──┼──────┼─────────────────────────────────────┤│90 │1 │台電管路及排水滴灌管路未施作。 │├──┼──────┼─────────────────────────────────────┤│91 │6 │全區A、B、C區1、5樓冷氣排水未測試。 │├──┼──────┼─────────────────────────────────────┤│92 │1○ ○○區○○○○路未整理完成。 │├──┼──────┼─────────────────────────────────────┤│93 │10 │全區插座位置結線盒未清理完成。 ││ ├──────┼─────────────────────────────────────┤│ │10 │全區BOX結線盒未清理完成。 │├──┼──────┼─────────────────────────────────────┤│94 │10 │全區BOX盒子未清理完成。 │├──┼──────┼─────────────────────────────────────┤│95 │10 │C3 1F車庫插座被蓋住。 ││ ├──────┼─────────────────────────────────────┤│ │10 │C1 1F客廳插座被蓋住。 │├──┼──────┼─────────────────────────────────────┤│96 │10 │全區開關箱盤內線路未整理完成。 │├──┼──────┼─────────────────────────────────────┤│97 │○ ○○區○○○○○路錯誤電源110V接220V。 │├──┼──────┼─────────────────────────────────────┤│98 │10 │A1錶後電源至2F開關箱電源施作錯誤。 │├──┼──────┼─────────────────────────────────────┤│99 │10 │未施作開關箱。 │├──┼──────┼─────────────────────────────────────┤│100 │10 │A3 1F NFB位置錯誤。 │├──┼──────┼─────────────────────────────────────┤│101 │10 │B6 1F總開關裝反,B5 2F NFB至4F用裝反,A7 4F插座電源未拉線路。 │├──┼──────┼─────────────────────────────────────┤│102 │10 │A5 1F NFB施作線路錯誤。 │├──┼──────┼─────────────────────────────────────┤│103 │12 │A6滴灌未做。 │├──┼──────┼─────────────────────────────────────┤│104 │12 │B6滴灌未做。 │├──┼──────┼─────────────────────────────────────┤│105 │12 │B9後方滴灌漏水未處理。 │├──┼──────┼─────────────────────────────────────┤│106 │12 │B9後方滴灌漏水未處理。 │├──┼──────┼─────────────────────────────────────┤│107 │1 │配合台電B區引進管水電未施作。 │├──┼──────┼─────────────────────────────────────┤│108 │8 │守衛室旁水管漏水未補修。 │├──┼──────┼─────────────────────────────────────┤│109 │10 │全區1F電表箱N相應與接地線連接,卻未與接地線連接。 │├──┼──────┼─────────────────────────────────────┤│110 │10 │全區1F電表箱2次測電源不符合台電規定。 │├──┼──────┼─────────────────────────────────────┤│111 │10 │全區1F電表箱2次測電源不符合台電規定。 │├──┼──────┼─────────────────────────────────────┤│112 │8 │未施作全區1F給水馬達。 │├──┼──────┼─────────────────────────────────────┤│113 │8 │未施作全區1F水錶。 │├──┼──────┼─────────────────────────────────────┤│114 │6 │未施作連接網球場至健身房的MP盤電源迴路。 │├──┼──────┼─────────────────────────────────────┤│115 │10 │全區1F電表箱2次測電源不符合台電規定。 │├──┼──────┼─────────────────────────────────────┤│116 │10 │全區1F電表箱N相未與接地線連接。 │├──┼──────┼─────────────────────────────────────┤│117 │1 │未施作台電手拉孔水線。 │├──┼──────┼─────────────────────────────────────┤│118 │9 │A2 2F 1 1/2 吊管未施作。 │├──┼──────┼─────────────────────────────────────┤│119 │9 │A2 2F 1 1/2 吊管未施作完成。 │├──┼──────┼─────────────────────────────────────┤│120 │9 │A3 3F廁所排水不通。 │├──┼──────┼─────────────────────────────────────┤│121 │9 │A3 4F廁所排水不通。 │├──┼──────┼─────────────────────────────────────┤│122 │9 │A3 4F廁所排水吊管異物堵塞。 │├──┼──────┼─────────────────────────────────────┤│123 │5 │A9 4F廁所電線管路不通。 │├──┼──────┼─────────────────────────────────────┤│124 │10 │宏暉所施作的電錶表後負載無熔絲開關左右連接錯誤。 │├──┼──────┼─────────────────────────────────────┤│125 │8 │未配合小熊公司○○○區○○區○道工程,亦未施作花圃燈配管迴路及滴灌給水系統。│├──┼──────┼─────────────────────────────────────┤│126 │8 │未配合小熊公司施作網球場內的配管迴路及滴灌給水系統裝設工程。 │├──┼──────┼─────────────────────────────────────┤│127 │2-8 │未配合小熊公司施作網球場及健身房地底下的配管及拉線工程。 │├──┼──────┼─────────────────────────────────────┤│128 │6 │未施作C2 3F排風罩。 │├──┼──────┼─────────────────────────────────────┤│129 │2-8,12 │未配合小熊公司施作車道水電配管及拉線工程。 │├──┼──────┼─────────────────────────────────────┤│130 │2-8,12 │未配合小熊營造施作健身房配管及拉線水電工程。 │├──┼──────┼─────────────────────────────────────┤│131 │10 │未施作車道弱電箱透氣口。 │├──┼──────┼─────────────────────────────────────┤│132 │10 │未配合小熊營造施作健身房水電工程、網路線、地板插座工程。 │├──┼──────┼─────────────────────────────────────┤│133 │10 │未張貼全區1-5F開關箱之名牌單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