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明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因104年度建字第106號給付增加監造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95,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8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