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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建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4號上 訴 人 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王德揚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及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44,07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6,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日期: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