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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抗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52號抗 告 人 蘇寬仁代 理 人 胡偉姣上抗告人因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為臺灣電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電影公司)之清算人,並早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即就臺灣電影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且經本院於102年2月21日以102年度司聲字第182號裁定准自102年2月25日起展期至102年8月24日止完結清算,並無逾期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情事,爰依法聲請抗告廢棄原裁定。

二、經查,抗告人前自民國101年6月1日起就任為臺灣電影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嗣後抗告人迭因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先後於101年8月20日、102年1月2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司聲字第1335號裁定准自101年8月25日起展期至102年2月24日止完結清算、及以102年度司聲字第182號裁定准自102年2月25日起展期至102年8月24日止完結清算,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37號、第1335號及102年度司聲字第182號卷宗核閱無訛,足認聲請人有於第1次展期屆滿即102年2月24日前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獲准,並無逾期聲請延展清算之情事,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廢棄。至臺灣電影公司於102年8月22日召開102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將原任清算人蘇寬仁予以解任,另行選任翁誌聰為該公司之清算人。惟翁誌聰就任後,無法於102年8月24日前完結清算,而遲至102年8月27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與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之規定有違,原法院漏未對之裁處罰鍰,應於本件發回時一併注意及之,而就此部分為適法之處理。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