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代 理 人 蔡朝安律師
黃馨儀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緊急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登記之資本總為新臺幣(下同)3,899,902,7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 元,聲請人前已繳納1,000 元,尚欠4,000 元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