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19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謝侑辰即謝玉娟代 理 人 胡達仁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汽機車、權利等)?及兩年間變動情形。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自102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6月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 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 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四、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應有雇││ 主開立之服務、薪資證明、或薪資轉帳存摺)。 │├───────────────────────────┤│五、現住居處房屋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關係。 │├───────────────────────────┤│六、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103年度 ││ 之所得資料清單。 │├───────────────────────────┤│七、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八、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全部」金融││ 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 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九、說明本件聲請律師費用酬金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酬金││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 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 為清償) │├───────────────────────────┤│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