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23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楊雅兒代 理 人 賴忠明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書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三、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變動情形。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 請前二年(即自102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 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 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 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 重複提出)。 │├───────────────────────────┤│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 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 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七、目前職業(公司全稱、所擔任職務)?每月收入狀況?併││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現住何處?房屋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關係? │├───────────────────────────┤│九、補正: ││①確認債權人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為兆豐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請具狀更正債權人清冊。 ││②支出說明列有機車貸款,何時貸款?是否已繳清?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未繳清,是否將該債權列入?如要列入,請││ 具狀陳報債權人姓名、有無擔保? ││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十、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十一、說明本件聲請律師酬金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如已││ 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 清償) │├───────────────────────────┤│十二、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