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36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邱蘭芳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g2;附表:
┌───────────────────────────┐│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父親」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 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 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聲請人「本人」、「父親」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 ││ 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 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 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四、現實住居地址(非上班地址),並提出水電費收據。 │├───────────────────────────┤│五、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六、應補正: ││①父母親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②父母親工作(公司名稱、擔任職務)、收入情形,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③父母親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自102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 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八、債務人前曾向雲林地方法院聲請進行清算程序(97年度執││ 銷債更字第7號),其進行進度、結果?並提出相關證明 ││ 。 │├───────────────────────────┤│九、補正債務人每日上班時數、計薪方式(按時計薪或月薪制││ ),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償) │├───────────────────────────┤│十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