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黃戴寶兼上一人代 理 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因與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事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3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推事(即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著有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37號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事件承審法官王金洲迴避,惟王金洲法官前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就該事件已為終局判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判決書附卷可稽,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再行聲請法官迴避,即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