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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8號聲 請 人 張桂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10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令得不予許可者,法院得不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新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新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8月28日具狀向本院表示:為期明瞭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8號事件全部之故,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其並未敘明理由,則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其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陳玟珍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