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王銘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選任為來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特別代理人,聲請核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來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40號被告來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因該事件業已順利結案,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報酬等語。

三、經審酌本訴訟事件之案情、聲請人於選任期間曾具狀一次、開庭八次等情,有本院調閱之102年度建字第140號案卷可參,並參諸司法院發布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以上開案件訴訟標的金額百分之3之額度為上限,認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以15,0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案由:酬定報酬
裁判日期:201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