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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謝其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郡亮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進行清算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裁判案由:聲請進行清算
裁判日期:201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