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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6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上開原告與被告允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竊水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4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竊水賠償
裁判日期: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