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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78號原 告 陳萬見上原告與被告黃月香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