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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統帥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乃熊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74,627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8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