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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 告 建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桂雲輔 佐 人 王勝仕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美、彰化銀行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前已於104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補正法定代理人為廖桂雲之證據,惟原告仍末補正。原告應補正目前有無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究為何人及有無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之相關證據。

二、提出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4樓之1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全部),及訴之聲請第二項所表示之假扣押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