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6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 告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龍河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悅達營造有限公司即勝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5,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