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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5號原 告 陳威淘即陳國華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許秉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程一萍間請求給付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4,8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8,6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
裁判日期: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