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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73號原 告 許允科上列原告許允科與被告陳朝陽間因給付盈餘利得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利得
裁判日期: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