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 告 張肇收即建發行上原告與被告創耀行銷企劃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