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6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91號原 告 藍哲謙被 告 張陳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1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青瑜附表:

1.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為:143,854元(即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1,900元×土地面積1141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10萬分之83部分=143,854元;元以下四捨入,下均同),有前開土地之登記謄本在可按。

2.同段第249地號土地為:58,047元(即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9,200元×土地面積705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10萬分之83部分=58,047元),有前開土地之登記謄本在卷可按。

3.同段第445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路○段○○○號6樓房屋(應有部分1萬分之149)為:201,269元(最近一期之課稅現值13,508,0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民國104年10月14日復本院函及前開建物之登記謄本在卷可按》×應有部分1萬分之149=201,269)

4.合計為403,170元(143,854+58,047+201,269=403,170)。

裁判日期: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