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07號原 告 吳啟萍被 告 敖畢莉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違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356地號土地面積5.8056 平方公尺及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萬5,052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萬5,721元(5.8056平方公尺×7萬5,052元=43萬5,72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