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19號原 告 朱峯頡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啟明間請求返還頂讓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5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