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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7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56號原 告 謝楷強上原告因返還價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湘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裁判日期: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