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61號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被 告 宇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名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0,000 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