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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74號原 告 羅育信被 告 羅廖淑貞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登記臺中市○○區○○○段 148-1、148-24、148-25、148-29、148-30、48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27,140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附表:

⒈148-1地號土地部分:

104年1月公告現值4,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19平方公尺=3,523,100元。

⒉148-24地號土地部分:

104年1月公告現值4,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92平方公尺=1,430,800元。

⒊148-25地號土地部分:

104年1月公告現值4,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3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分之1=808,500元。

⒋148-29地號土地部分:

104年1月公告現值4,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90平方公尺=1,911,000元。

⒌148-30地號土地部分:

104年1月公告現值4,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62平方公尺=303,800元。

⒍48地號土地部分:

104年1月公告現值4,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0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分之1=149,940元。

⒎以上合計為8,127,140元。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