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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8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40號原 告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3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9,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