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25號原 告 吳鴻儒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音緣等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6,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