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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9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55號原 告 徐玉秋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大開發有限公司、林彥甫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2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