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70號原 告 黃啟祥
黃寶蓮黃品熏上原告與被告欣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應補正原告3人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