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77號原 告 蔡松柏被 告 蔡耀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12移轉登記與原告,則原告可獲得之利益即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2之價值。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 萬7095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5500元/ 平方公尺×(4642.97+ 1263.4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2=0000000.41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