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86號原 告 天陽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勝坤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蔡昆洲律師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5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 8,91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8,41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